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项目预算支出标准》
文号:桂财建〔2023〕102号 · 第2.9.9条
以总价合同形式出现的项目不计列竣工结算审计费;财务决算审计须有文件明确需要第三方审计方可计列。
「(1)竣工结算审计费。信息化项目一般按货物或服务形式实施招标,以总价合同形式出现的,不计列该项费用。如非总价合同且约定最终结算金额以第三方审计结果为准的项目,可计列竣工结算审计费用。
(2)财务决算审计费。如有文件明确需要第三方进行财务决算审计的可计列该费用。
审计费根据送审项目的投资总额,按以下费率计算(累进费率法),费用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单个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费按50万元封顶,超过50万元按50万元计取。」
| 送审项目投资总额 | 费率 |
|---|---|
| 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 | 1‰ |
| 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 0.6‰ |
| 10000万元以上 | 0.15‰ |
· 按累进费率法分段计算,各段费用相加。
· 费用不足3000元按3000元计取。
· 单个项目财务决算审计费按50万元封顶,超过50万元按50万元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