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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实施费计算器(T/CQAE 11021-2023·5.1.4·3%/5%两类)

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方法》(T/CQAE 11021-2023(文本层为报批稿,文号占位 T/CQAE 11XXX—XXXX))
5.1.4 系统集成实施费 a)计算公式 b)计算规则

集成对象总费用为集成对象相关的设备购置费、商业现货软件购置费和定制软件开发费的总和(原文b)1)。软件系统之间的接口开发费不应计为集成实施费(原文b)3)。
服务类型
原文:基础环境集成实施费按不高于3%计取;指机房电力、空调、消防、安防等基础环境的集成实施服务;基数为集成对象总费用。
原文要点

「系统集成实施费= ∑(集成对象总费用×系统集成费率)。基础环境集成实施费按不高于 3%计取;其他集成实施费按不高于 5%计取。」

计费方法(原文)

系统集成实施费=集成对象总费用×系统集成费率。分两类费率上限:基础环境集成≤3%、其他集成实施费≤5%,均按同一基数计取,非金额累进;本计算器两个服务类型对同一基数按所选类型费率单一比例计取,便于比选。信创项目系统集成实施费按本文件5.1.4计算,并以此为基础上浮 10%~30%(附录J J.1.4),上浮不在本计算器内自动计算,结果可按该区间自行上浮。

费率表(逐字抄录;计费额单位:万元,费率单位:%)
序号计费区间(万元)基础环境3%(%)其他5%(%)算例(累计计费额)
1X > 035—

两类费率均为“不高于”上限;按服务类型分档而非按计费额分档累进;信创项目在此基础上浮10%~30%(附录J J.1.4),未自动计入。

免责声明:本工具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方法》(T/CQAE 11021-2023(文本层为报批稿,文号占位 T/CQAE 11XXX—XXXX))5.1.4 系统集成实施费 a)计算公式 b)计算规则制作,费率逐字抄录自公开文件,结果仅供参考,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文本层为报批稿(封面文号、日期均为占位),费率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本标准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团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