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 · 政务信息化 · 系统集成费

系统集成费计算器(黑龙江省级·硬件5%/成品软件8%两类)

依据:《黑龙江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黑财办〔2025〕16号)
二、预算标准 (一)工程建设费 5.系统集成费(1)计取方法和标准

硬件设备集成费以相关硬件设备购置费为基数;成品软件集成费以成品软件购置费为基数(两个服务类型基数不同,请按所选类型填对应基数)。仅大型行业软件开发项目或基于统一平台的软件开发项目可单独申报系统集成费,其他开发类型原则上不单独申报。
服务类型
原文:以相关硬件设备购置费为基数,按不高于5%的比例计取。本类型基数=硬件设备购置费。
原文要点

「硬件设备集成费,以相关硬件设备购置费为基数,按不高于5%的比例计取;成品软件集成费根据集成工作难度,以成品软件购置费为基数,按不高于8%的比例计取。」

计费方法(原文)

按集成对象类型分别计取(分类系数模型,非金额累进):硬件设备集成费=硬件设备购置费×≤5%;成品软件集成费=成品软件购置费×≤8%(根据集成工作难度取值)。两个服务类型基数不同:硬件集成对应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集成对应成品软件购置费。原文示例口径:计算方法为硬件购置费*5%+软件产品购置费*8%。

费率表(逐字抄录;计费额单位:万元,费率单位:%)
序号计费区间(万元)硬件5%(%)软件8%(%)算例(累计计费额)
1X > 058—

费率为“不高于”的上限比例,无金额分档;按集成对象类型(硬件设备/成品软件)分两类,类别间为类型差选择,且两类型取费基数不同。

免责声明:本工具依据《黑龙江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黑财办〔2025〕16号)二、预算标准 (一)工程建设费 5.系统集成费(1)计取方法和标准制作,费率逐字抄录自公开文件,结果仅供参考,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适用范围限制:系统集成费指大型行业软件开发项目或基于统一平台的软件开发项目中成品软件、硬件的安装、调试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他开发类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申报系统集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