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黑龙江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黑财办〔2025〕16号)
二、预算标准 (一)工程建设费 5.系统集成费(1)计取方法和标准
「硬件设备集成费,以相关硬件设备购置费为基数,按不高于5%的比例计取;成品软件集成费根据集成工作难度,以成品软件购置费为基数,按不高于8%的比例计取。」
按集成对象类型分别计取(分类系数模型,非金额累进):硬件设备集成费=硬件设备购置费×≤5%;成品软件集成费=成品软件购置费×≤8%(根据集成工作难度取值)。两个服务类型基数不同:硬件集成对应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集成对应成品软件购置费。原文示例口径:计算方法为硬件购置费*5%+软件产品购置费*8%。
| 序号 | 计费区间(万元) | 硬件5%(%) | 软件8%(%) | 算例(累计计费额) |
|---|---|---|---|---|
| 1 | X > 0 | 5 | 8 | — |
费率为“不高于”的上限比例,无金额分档;按集成对象类型(硬件设备/成品软件)分两类,类别间为类型差选择,且两类型取费基数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