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贵州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服务方案资金测算指南(试行)》
3.2.8 系统集成费 3、计费标准;附录H 系统集成费取费标准 表H-1
「系统集成费=集成对象资产总额*系统集成费率,系统集成费取费标准见附录H。表H-1 系统集成费取费标准——机房集成实施 6%(根据机房规模和集成复杂度进行取费);纯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7%(根据设备数量、网络拓扑结构、部署位置、部署难度进行取费);纯软件集成/软硬件集成实施服务 8%(根据软硬件数量、网络拓扑结构、部署位置、部署难度、关联系统数量进行取费)。」
系统集成费=集成对象资产总额×系统集成费率(附录H 表H-1,按集成类别三档):机房集成实施6%;纯硬件集成实施服务7%;纯软件集成/软硬件集成实施服务8%。
| 序号 | 计费区间(万元) | 机房集成(%) | 纯硬件(%) | 软/软硬(%) | 算例(累计计费额) |
|---|---|---|---|---|---|
| 1 | X > 0 | 6 | 7 | 8 | — |
指南费率原则上作为资金测算最高限价,每年根据行业或地方系数更新;表H-1按集成类别分档取费(类型差),非金额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