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 · 政务信息化 · 系统集成费

系统集成费计算器(贵州省级·表2-1)

依据:《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附件1-1)》((原文提取件未载文号))
二、费用标准 (一)6.系统集成费;表2-1 系统集成费计费标准

计费基数为硬件设备费及基础软件费之和(表2-1注);云资源费、定制软件开发费、数据服务费、信息安全费、标准编制费、链路租用及短信服务费不应计取系统集成费;定制化软件开发费用不重复单独计列系统集成费。
服务类型
原表:机房集成实施6%;根据机房规模和集成复杂度进行计费(不包含装饰装修、消防灭火系统等机房配套设施)。
原文要点

「表2-1 系统集成费计费标准:机房集成实施6%;纯硬件集成实施服务7%;纯软件集成/软硬件集成实施服务8%。注:系统集成费计费基数为硬件设备费及基础软件费之和。」

计费方法(原文)

系统集成费=计费基数×系统集成费率。费率按集成类型取值(表2-1):机房集成实施6%;纯硬件集成实施服务7%;纯软件集成/软硬件集成实施服务8%。原表按集成类型分档、非按金额累进,本计算器三个服务类型分别对应三个类型档,选定后对全部计费基数按该档费率计取(各档首行 cap=0 为结构占位)。

费率表(逐字抄录;计费额单位:万元,费率单位:%)
序号计费区间(万元)机房集成(%)纯硬件集成(%)软硬件集成(%)算例(累计计费额)
1X ≤ 0678(0−0)×6%=0
2X > 0678—

费率为预算支出标准(试行),参考《电子政务工程造价指导书(2019)》集成费计费方式并结合贵州省市场情况取值;按集成类型分档(6%/7%/8%),非金额累进。

免责声明:本工具依据《省级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预算支出标准(试行)(附件1-1)》((原文提取件未载文号))二、费用标准 (一)6.系统集成费;表2-1 系统集成费计费标准制作,费率逐字抄录自公开文件,结果仅供参考,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本标准为试行标准;原文提取件未载发文机关与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