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 · 政务信息化 · 系统集成费

系统集成费结算计算器(长沙结算评审指引·集成结算系数法)

依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结算评审工作指引(试行)》(〔2023〕18号(文本层未见文号字样,载'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2023年12月18日印发'))
第四章 评审方法 4.1.4 信息系统集成费(一)费用计取;封顶引用《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信息化项目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3〕12号)表4 系统集成费费率取值区间

集成对象口径见指南4.1.4:系统集成费=(集成对象相关的设备购置费+集成对象相关的成品软件购置费)×系统集成费率;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平板、执法仪等终端设备及配套软件,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等外设设备及配套软件不与集成对象相关,不应列入计价基数;软件系统之间的接口开发费不应计为集成费;已采用建安工程类计价标准计价的,不再计算该部分集成费。
服务类型
指南表4:集成复杂度较低(如:仅需在市本级部署安装的),系统集成费率≤4%。集成结算系数不得超过本档封顶值。
原文要点

「集成费的结算以实际认定的集成对象结算金额为基数,乘以集成结算系数进行结算。合同有集成费明细项的,集成结算系数为合同约定集成费/合同约定的集成对象总金额;合同无集成费明细项的,集成结算系数根据实际建设情况进行计取,但不得超过指南规定的最高系统集成费率。——指南表4:集成复杂度较低(如:仅需在市本级部署安装的)≤4%;集成复杂度中等(如:需市本级、区县(市)较大范围部署安装的)≤5%;集成复杂度较高(如:室外安装部署或需市本级、区县(市)及乡(镇)村大范围部署安装的)≤6%。」

计费方法(原文)

结算集成费=实际认定的集成对象结算金额×集成结算系数,并受所选复杂度档位最高系统集成费率封顶。集成结算系数确定:①合同有集成费明细项的=合同约定集成费÷合同约定的集成对象总金额;②合同无集成费明细项的据实计取,但不得超过指南表4规定的最高费率(较低≤4%/中等≤5%/较高≤6%)。本计算器三个服务类型对应三档封顶系数:输入基数与系数(≤封顶值)后计取结算集成费;系数由合同值确定的,请自行先算系数再输入并选择对应封顶档校验。非金额累进(各档首行 cap=0 为结构占位)。

费率表(逐字抄录;计费额单位:万元,费率单位:%)
序号计费区间(万元)较低≤4%(%)中等≤5%(%)较高≤6%(%)算例(累计计费额)
1X ≤ 0456(0−0)×4%=0
2X > 0456—

费率为结算封顶口径:指引规定'集成结算系数……不得超过指南规定的最高系统集成费率',指南表4给出三档取值区间上限≤4%/≤5%/≤6%(按集成复杂度),非累进、非固定取费——合同有明细项时系数=合同约定集成费/合同约定集成对象总金额,无明细项时据实计取但受封顶约束。

免责声明:本工具依据《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结算评审工作指引(试行)》(〔2023〕18号(文本层未见文号字样,载'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2023年12月18日印发'))第四章 评审方法 4.1.4 信息系统集成费(一)费用计取;封顶引用《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信息化项目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3〕12号)表4 系统集成费费率取值区间制作,费率逐字抄录自公开文件,结果仅供参考,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本文件为结算评审工作指引(结算环节规则),自身不规定费率表,最高系统集成费率引用《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信息化项目评审指南》(长财评综〔2023〕12号)表4;文号〔2023〕18号据任务清单,提取文本仅载'2023年12月18日印发'。F154与本文件为同一文档的相同提取版(逐字节一致),其集成费配置见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