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政务信息化项目造价评估方法》(T/CQAE 11021-2023)5.2.10「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表14、表15、表16
结果仅供参考,以官方文件为准
二级基数取值范围 4~9 万元,默认取下限,可按本地区经济水平调整。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
— 万元
计费基数 × 调节因子
表14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计费基数参考(万元)· 表15 系统规模因子参考 · 表16 多系统测评因子参考
| 等级 | 计费基数(万元) | 服务器主机台数 | 系统规模因子 | 系统个数 | 多系统测评因子 |
|---|---|---|---|---|---|
| 二级 | 4~9 | 5 台以下 | 0.8~0.9 | 2~5 | ≥0.9 |
| 三级 | 8~16 | 6~20 | 0.9~1.0 | 6~10 | ≥0.8 |
| 四级 | 12~21 | 21~50 | 1.0~1.2 | 11~50 | ≥0.7 |
| 51~100 | 1.2~1.5 | 51~100 | ≥0.5 | ||
| 101~200 | 1.5~2.0 | 100 个以上 | ≥0.3 | ||
| 200 台以上 | ≥2.0 |
表15注1:采用虚拟化服务器的以虚拟主机台数为依据。注2:纯网络系统的系统规模因子取值:二级 0.8,三级 0.9,四级 1.0。注3:用于承担安全运维管理等服务器(如防病毒服务器、审计服务器等)不作为系统规模因子的取值依据。表16:无多系统情形取值 1。重复测评因子 ≥0.8,以同一测评机构首次测评费用为基准。
计算规则(5.2.10):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计费基数×调节因子,调节因子=系统规模因子×多系统测评因子×重复测评因子。计费基数可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的实际经济水平按表14取值(区间内取值)。注:各调节因子取值不应低于各要素分段取值的下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