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宜昌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支出定额标准(试行)》(宜数盟〔2026〕4号)
第二章建设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 一、直接建设费(四)系统集成费 表6 系统集成费费率标准(第8页)
「系统集成费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系统集成范围,以硬件设备、软件产品购置费为取费基数,按以下标准取费:施工地点集中的项目3%—5%;施工地点分散的项目5%—8%(施工地点较为分散的或需本级、区县(市)及乡(镇)村大范围部署安装的)。具体费率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复杂度、设备数量、部署难度而定。」
按施工地点集中度分档取费:施工地点集中的项目费率为3%—5%(取上限5%),施工地点分散的项目费率为5%—8%(取上限8%);再按系统规模、系统复杂度、设备数量、部署难度在区间内确定具体费率。
| 序号 | 计费区间(万元) | 地点集中(%) | 地点分散(%) | 算例(累计计费额) |
|---|---|---|---|---|
| 1 | X > 0 | 5 | 8 | — |
费率性质:定额标准(试行)取费区间。rate 取原文区间上限(集中5%、分散8%),实际费率可在区间内下浮,可按'系统规模、系统复杂度、设备数量、部署难度'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