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宜昌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支出定额标准(试行)》(宜数盟〔2026〕4号)
第二章 建设类项目支出定额标准 一、直接建设费(四)系统集成费;表6 系统集成费费率标准(第8页)
「(四)系统集成费:指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安装和调试所产生的必要支出。系统集成费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系统集成范围,以硬件设备、软件产品购置费为取费基数,按以下标准取费:表6 系统集成费费率标准——施工地点集中的项目 3%—5%,备注:具体费率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复杂度、设备数量、部署难度而定;施工地点分散的项目 5%—8%,备注:施工地点较为分散的或需本级、区县(市)及乡(镇)村大范围部署安装的。」
系统集成费=取费基数×系统集成费率。费率按施工地点分两类区间:施工地点集中的项目 3%—5%(具体费率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复杂度、设备数量、部署难度而定);施工地点分散的项目(施工地点较为分散,或需本级、区县(市)及乡(镇)村大范围部署安装的)5%—8%。本计算器两个服务类型对应两类区间,rate取区间上限(5%/8%),具体取值应在区间内按备注因素确定(单一比例计取,非金额累进;各档首行 cap=0 为结构占位)。
| 序号 | 计费区间(万元) | 集中3%-5%(%) | 分散5%-8%(%) | 算例(累计计费额) |
|---|---|---|---|---|
| 1 | X ≤ 0 | 5 | 8 | (0−0)×5%=0 |
| 2 | X > 0 | 5 | 8 | — |
费率为区间费率:集中3%—5%、分散5%—8%,rate取区间上限并在服务note中保留原文区间;具体费率由系统规模、系统复杂度、设备数量、部署难度确定。非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