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 · 政务信息化 · 系统集成费

系统集成费计算器(山东省支出预算编制标准·鲁财数〔2024〕1号·成品软件≤8%/硬件≤5%)

依据:《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标准(试行)》(鲁财数〔2024〕1号)
三、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标准(四)其他建设费用 2.系统集成费

适用范围:系统集成费主要是指大型行业软件开发项目或基于统一平台的软件开发项目中成品软件、硬件的安装、调试等所产生的必要支出;除大型行业软件开发项目、基于统一平台的软件开发项目,其他开发类型项目原则上不单独申报系统集成费用。
服务类型
原文:以成品软件购置费用为基数,按不高于8%的比例计取(根据集成工作难度)。
原文要点

「成品软件集成费根据集成工作难度,以成品软件购置费用为基数,按不高于8%的比例计取;硬件设备集成费用,以相关硬件设备购置费用为基数,按不高于5%的比例计取。」

计费方法(原文)

成品软件集成费=成品软件购置费用×比例(不高于8%,根据集成工作难度计取);硬件设备集成费=相关硬件设备购置费用×比例(不高于5%)。两类集成对象分别对应不同基数与上限比例(类型差)。

费率表(逐字抄录;计费额单位:万元,费率单位:%)
序号计费区间(万元)成品软件(%)硬件设备(%)算例(累计计费额)
1X > 085—

两档均为“不高于”上限控制值(最高限额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实际可在上限以内计取;两类集成基数不同(分别为成品软件购置费、硬件设备购置费)。

免责声明:本工具依据《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标准(试行)》(鲁财数〔2024〕1号)三、建设项目支出预算标准(四)其他建设费用 2.系统集成费制作,费率逐字抄录自公开文件,结果仅供参考,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大数据局2024年8月1日印发(鲁财数〔2024〕1号),自发布之日起执行;F061为该文件同一文本的重复件(MD5一致),不重复生成计算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