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西藏自治区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和运维费用预算支出标准》(藏财建〔2024〕68号)
三(一)1.5 系统集成实施费 1.5.1预算支出标准、1.5.2相关说明
「系统集成实施费=集成对象购置费用× 系统集成费率。(2)机房基础环境集成实施费(包括机房中配电系统、不间断电源系统、空调通风系统、消防系统、接地防雷系统集成费用)按不高于集成对象总费用的3%计取;硬件集成实施费按不高于硬件设备购置费的6%计取;软件集成实施费按不高于成品软件购置费的7%计取。」
系统集成实施费=集成对象购置费用×系统集成费率。按集成类型分三类费率上限:机房基础环境≤3%(基数为集成对象总费用)、硬件≤6%(基数为硬件设备购置费)、软件≤7%(基数为成品软件购置费),非金额累进。本计算器以统一的集成对象购置费用为输入,三个服务类型供按项目实际集成内容选择费率;若三类基数不同,请分别按对应基数输入计算后加总。原文算例:某信息化项目建设费用总额1400万元,其中硬件设备和成品软件购置费用1300万元、系统集成实施费100万元。
| 序号 | 计费区间(万元) | 机房环境3%(%) | 硬件6%(%) | 软件7%(%) | 算例(累计计费额) |
|---|---|---|---|---|---|
| 1 | X > 0 | 3 | 6 | 7 | — |
三类费率均为“不高于”的上限标准;《标准》有关预算支出标准原则上作为编制预算支出的上限,结算价格在上限标准内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通知第二条);《标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暂定5年。按集成类型分档而非按计费额分档累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