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 · 工程建设项目 · 造价咨询费

造价咨询服务费计算器(新疆规定·新计价房〔2002〕866号)

依据:《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866号)
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费率表;《管理规定》第五条(基准价±10%浮动)、附表注(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

审核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与审核竣工结(决)算按建安工程费;审核概算按设计概算;纠纷鉴定按鉴定标的
服务类型
费率按 浮动幅度(%,基准价±10%) 下浮后计取;文件未约定下浮时保持 0。
原文要点

「审核类4项实行政府指导价,委托双方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下10%的浮动幅度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管理规定第五条);按上述标准计算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计费方法(原文)

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将计费基数按 200、500、1000、3000、5000 万元分档,各档区间分别乘对应费率后累加求和。计算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费率表(逐字抄录;计费额单位:万元,费率单位:‰)
序号计费区间(万元)预算标底审核(‰)结算审核(‰)概算审核(‰)造价鉴定(‰)算例(累计计费额)
1X ≤ 2004.5628(200−0)×4.5‰=0.9
2200 < X ≤ 500451.57.50.9+(500−200)×4‰=2.1
3500 < X ≤ 10003.54.5172.1+(1000−500)×3.5‰=3.85
41000 < X ≤ 30002.540.863.85+(3000−1000)×2.5‰=8.85
53000 < X ≤ 50001.53.50.658.85+(5000−3000)×1.5‰=11.85
6X > 5000130.44—

本表仅审核类4项(审核概算、审核预算标底及投标报价、审核竣工结(决)算、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为政府指导价,以附表为基准价,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协商确定。编制类(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决算、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等)及全过程造价控制、变更索赔计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无费率表。

免责声明:本工具依据《关于下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866号)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费率表;《管理规定》第五条(基准价±10%浮动)、附表注(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收取)制作,费率逐字抄录自公开文件,结果仅供参考,以官方文件及主管部门解释为准。编制类服务及全过程造价控制实行市场调节价,本计算器仅覆盖政府指导价审核类4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