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费计算器

依据:《成都市智慧蓉城建设项目资金测算评审导则(2025版)》3.1.10 系统集成费(费率规定、调整系数表)。

费率逐字抄录自原文;计取的费用均为含税金额且为最高限价。金额单位:万元。

一、分类集成对象费用

0.00%
外场设备投资金额占总投资50%及以下:集成费率≤5%;占总投资50%以上:≤6%。
费率默认值取上限口径,可按评审确定值下调。
计价方法(原文):系统集成费=∑分类集成对象总费用×系统集成费率×调整系数。分类集成对象包括基础环境类、内场设备类、外场设备类和软件类;仅成品软件购置费不含实施服务费用、且被集成的软件才计入集成对象;软件系统之间的接口开发费不纳入集成对象范围;独立的定制软件开发不计取系统集成费。

二、各分类集成费计算(含调整系数累进明细)

分类集成总额(万元)费率上限采用费率(%)调整系数(累进)集成费(万元)
基础环境类0.00≤3%1.000.00
内场设备类0.00≤5%1.000.00
外场设备类0.00≤5%1.000.00
软件类0.00≤8%1.000.00
系统集成费合计(万元)0.00

三、调整系数表(原文)与原文算例核对

集成总额(万元)200以下201-500501-20002001-50005000以上
调整系数1.00.90.80.70.6
调整系数根据分类集成对象总费用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原文算例:设备购置费300、成品软件购置费80、软件开发费150(集成对象:硬件300、软件230),硬件费率5%、软件费率8% → [200×1.0+(300-200)×0.9]×5% + [200×1.0+(80+150-200)×0.9]×8% = 14.50+18.16 = 32.66万元。本工具默认即该算例,可直接核对。
系统集成费(万元)
0.00 万元
费率与调整系数均为上限口径;集成费按分类别计算后求和。

免责声明:本工具按上述导则条款机械计算,仅供资金测算编制与评审参考,不构成费用审定依据。